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跃文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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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539号案件名称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跃文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跃文;袁爱群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539号申请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江滨佳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梦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富,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跃文,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袁爱群,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跃文、袁爱群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跃文、袁爱群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的财产以650000元为限;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楚 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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