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龙、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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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2092号案件名称
姬龙、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姬龙;董玉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92号原告:姬龙,男,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董玉明,男,住宁夏彭阳县。 原告姬龙与被告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姬龙到庭参加诉讼,董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姬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董玉明返还借款3875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董玉明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姬龙借款78752元,承诺三天后返还。后经姬龙多次催要,董玉明返还借款40000元,剩余借款38752元至今未还。 董玉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9日,姬龙给董玉明借款60000元(银行转账交付);2020年10月1日,姬龙给董玉明借款12000元(微信转账交付);2020年10月27日,姬龙给董玉明借款4000元(微信转账交付)。2021年2月,董玉明返还40000元。2021年5月10日,董玉明给姬龙出具了38752元的欠条,包含36000元本金及2752元利息,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逾期后,经姬龙催要,董玉明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姬龙与董玉明之间的民间借贷系有效合同。姬龙给董玉明交付了借款,董玉明经催要后未全部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2021年5月10日,董玉明给姬龙出具欠条时,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中,结算的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董玉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姬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董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姬龙借款38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董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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