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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清添、张莉莉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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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88号
  • 案件名称

    卢清添、张莉莉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清添;张莉莉;艾政雷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88号申请人:卢清添,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申请人:张莉莉,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艾政雷,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艾政雷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艾政雷名下存款10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88号申请人:卢清添,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申请人:张莉莉,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艾政雷,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艾政雷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艾政雷名下存款10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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