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亮、刘江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40号案件名称
王世亮、刘江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世亮;刘江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亮与被执行人刘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江宏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世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江宏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恢复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刘江宏向王世亮偿还借款21530元,王世亮于2019年8月2日偿还借款5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经微信转账给王世亮20000元,于2020年7月28日偿还借款5000元,于2021年1月26日偿还借款4500元,总计向王世亮兑现执行款56030元(本金45000元+利息11030元),申请费6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江宏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刘江宏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江宏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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