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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宝、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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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498号
  • 案件名称

    沈长宝、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沈长宝;杨时国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498号原告:沈长宝,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时国,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沈长宝与被告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沈长宝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长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长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长宝负担。审判员 唐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茂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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