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长宝、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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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498号案件名称
沈长宝、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长宝;杨时国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498号原告:沈长宝,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时国,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沈长宝与被告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沈长宝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长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长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长宝负担。审判员 唐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茂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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