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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十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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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415号
  •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十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十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被执行人:赵十明,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十明、田桂香、张连军、丁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十明名下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分理处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十明名下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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