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十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4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415号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十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十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被执行人:赵十明,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十明、田桂香、张连军、丁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十明名下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分理处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十明名下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玉新、张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591民初952号 下一篇 沈长宝、杨时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