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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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564号案件名称
孙某、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564号原告:孙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孙某与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1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7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沛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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