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某、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564号
  • 案件名称

    孙某、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孙某;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564号原告:孙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孙某与天水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1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7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沛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