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文、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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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75号案件名称
张某文、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文;赵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文,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文持本院(2017)陕0723执3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向本院及申请执行人承诺每年年底至少利息一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书面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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