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文、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7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文、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文;赵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文,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文持本院(2017)陕0723执3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向本院及申请执行人承诺每年年底至少利息一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书面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