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效正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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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703号案件名称
朱效正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效正;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703号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肖智雄,职务不详。原告朱效正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之后收到原告朱效正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效正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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