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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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300号案件名称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300号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贺,该公司法务。被告:王秀莲。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郭丝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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