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成、李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异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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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异44号案件名称
马维成、李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维成;李宏军;李军芳;候海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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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异44号案外人:候海军,男,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申请执行人:马维成,男,汉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李宏军,男,汉族,子长市村民。被执行人:李军芳,女,汉族,子长市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成与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23执1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宏军名下的位于子长市XXXXX房屋。案外人候海军认为所查封房屋已于2020年7月5日以120000元的价格转让于其,法院应当撤销2021年7月27日所作的(2021)陕0623执121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候海军称,2020年7月5日,被执行人李宏军与候海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宏军将案涉房屋以1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候海军,候海军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120000元购房款支付给李宏军,其记得在签合同的当天即2020年7月5日李宏军就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于其。案外人后知道案涉房屋有抵押后,于2020年11月21日和李宏军重新书写了一份买卖合同,落款时间也写为2020年7月5日了,重新约定抵押款由李宏军偿还,在书写完该合同以后,双方并和担保人张翻娥拿着合同一起拍了合照。2020年12月20日,李宏军、候海军将该案涉房屋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白俊生,2021年2月19日,候海军、白俊生又将该案涉房屋以178000元价格出售给何红彦,何红彦以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候海军购房款176000元,签订合同当日,候海军就将该房屋交付何红彦管理使用。2021年7月27日,子长市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成与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陕0623执12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何红彦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9月9日,子长市法院作出(2021)陕0623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何红彦的异议请求。何红彦拿到裁定书后要求案外人退还购房款,案外人与何红彦已达成还款协议。案外人认为,其与被执行人李宏军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应归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同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5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两份、照片一张及其向李宏军支付120000元购房款的转账明细,以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马维成称,案涉房屋因李宏军在农行贷款作了抵押,其认为房屋抵押以后就不能买卖,所以候海军提供的买卖合同不应成立,其余均是案外人和李宏军之间的关系,与其无关。被执行人李宏军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其在第一份合同上签过字,但是其签合同的目的不是卖房子,意思是如其偿还不了候海军的这120000元贷款,就以案涉房屋的出售款来偿还这笔贷款,因其不识字,签合同的时候也不知道这是房屋买卖合同。落款时间一致的另一份合同上其没有签过字。120000元转账明细是真实的,但这笔款是借款,不是购房款,其在借这笔款时还给候海军书写过借据,借据上没有书写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是四分,约定在一年半之内(即2021年12月5日前)还清,其至今还没有向候海军偿还过本金和利息,其曾给过候海军案涉房屋的钥匙,当时双方约定在等其还清120000元贷款后候海军就归还钥匙,现在还款时间还不到。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成与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陕0623执1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宏军名下的位于子长市XXXX室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案外人侯海军认为,案涉房屋在2020年7月5日以120000元的价格转让于其、其于当日向李宏军以转账方式支付120000元,李宏军并将房屋钥匙交于其,在其知道案涉房屋有抵押贷款后,双方又重新书写了买卖合同,约定抵押贷款由李宏军负责偿还,据此提出执行异议。对案外人提供的120000元转账明细,李宏军称该笔转账款系其向案外人的借款,不是购房款,其与案外人之间并没有实质的房屋买卖关系,其之所以将案涉房屋钥匙交于案外人管理,是因为双方约定在其偿还该笔借款之前房屋钥匙交于案外人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本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候海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梦琳审判员 张永红审判员 南烨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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