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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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258号案件名称
朱某、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某;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258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奥搏豪森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龚少磊。原告朱某诉被告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朱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晓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王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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