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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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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258号
  • 案件名称

    朱某、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某;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258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奥搏豪森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龚少磊。原告朱某诉被告驻马店乐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朱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晓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王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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