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泰越、孙健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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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080号案件名称
韩泰越、孙健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泰越;孙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080号申请执行人:韩泰越,男,锡伯族,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孙**,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应交执行款22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名下的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孙**财付通账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协助机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02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冬执行员 李秀雨执行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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