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泰越、孙健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0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080号
  • 案件名称

    韩泰越、孙健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泰越;孙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080号申请执行人:韩泰越,男,锡伯族,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孙**,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应交执行款22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名下的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孙**财付通账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协助机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02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冬执行员  李秀雨执行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