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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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73号案件名称
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建国;王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王祥,男,1957年3月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村民,现住子长市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祥向申请执行人高建国支付管道安装、材料费共计3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王祥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祥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时间、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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