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姿、李昌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7民辖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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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辖14号案件名称
孙晓姿、李昌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晓姿;李昌富;蒋义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辖14号原告:孙晓姿,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昌富,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蒋义德,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孙晓姿与被告李昌富、蒋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原告孙晓姿系该院退休员额法官,为确保程序公正,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孙晓姿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退休员额法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外因素干预,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不应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园先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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