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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吴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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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927号
  • 案件名称

    李婷、吴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婷;吴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吴杰,男,1989年4月8日,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李婷,女,1984年10月16日,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吴杰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杰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婷清偿案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3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5元。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李婷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婷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并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杰,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29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晓 刚审 判 员       李 更 生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晓 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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