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小鹏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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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629号案件名称
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小鹏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小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彬,经理。被执行人李小鹏,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家坨子村小王家坨子屯**。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2)德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当地有关协助单位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11.00元,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德审判员 李世超审判员 梁 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佳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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