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兵、蔡纪臣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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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98号案件名称
陈小兵、蔡纪臣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小兵;蔡纪臣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兵,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蔡纪臣,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陈小兵与蔡纪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蔡纪臣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兵支付案款12377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757元。因被执行人蔡纪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钟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蔡纪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查封蔡纪臣名下川EZ0611车辆。查封时间2021年8月20日,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通过电话调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纪臣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纪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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