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义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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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755号案件名称
王明义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明义;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755号 原告:王明义,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925K。法定代表人:张清,经理。原告王明义与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明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明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韦杙书 记 员 刘茂婷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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