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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水金、房蒙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辖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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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辖终19号
  • 案件名称

    晏水金、房蒙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晏水金;房蒙蒙;胡玲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玲娇,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蒙蒙,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原审被告:晏水金,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上诉人胡玲娇因与被上诉人房蒙蒙、原审被告晏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80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玲娇上诉称:一、请求撤销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803号之二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现居住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在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应诉极为不便,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房蒙蒙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居住地柞水县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柞水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胡玲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向锋书  记  员     刘  聪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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