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水金、房蒙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辖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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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辖终19号案件名称
晏水金、房蒙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晏水金;房蒙蒙;胡玲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玲娇,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蒙蒙,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原审被告:晏水金,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上诉人胡玲娇因与被上诉人房蒙蒙、原审被告晏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80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玲娇上诉称:一、请求撤销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803号之二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现居住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在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应诉极为不便,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房蒙蒙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居住地柞水县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柞水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胡玲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向锋书 记 员 刘 聪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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