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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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93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793号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马英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系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丹,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自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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