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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延根、林承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1003民督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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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民督218号
  • 案件名称

    汪延根、林承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汪延根;林承著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1003民督218号申请人:汪延根,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甘。被申请人:林承著,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汪延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9年11月,申请人汪延根在被申请人林承著的南京改厕工地工作,应得工资4200元,林承著一直未支付。2021年2月19日,林承著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至今仍未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林承著立即给付4200元的工资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承著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会申请人汪延根工资款42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林承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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