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凯、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18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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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18250号案件名称
祁凯、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祁凯;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18250号原告:祁凯,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琴,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9587679E。法定代表人:李文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凯与被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祁凯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亚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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