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陈执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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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842号案件名称
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陈执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陈执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842号 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中南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BXN4C。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执,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执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伯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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