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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陈执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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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84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陈执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陈执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842号 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中南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BXN4C。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执,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执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斑羚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伯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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