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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苏治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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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553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苏治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苏治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53号原告:田某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苏治江,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苏治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被告苏治江已向其支付部分货款,下剩货款已与其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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