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苏治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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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553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苏治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苏治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53号原告:田某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苏治江,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苏治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被告苏治江已向其支付部分货款,下剩货款已与其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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