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余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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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787号案件名称
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余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余恬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787号原告:余恬,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孙军,具体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许丹,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联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恬与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恬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恬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余恬承担。 审 判 员 张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书 记 员 丁英杰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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