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辉、黄富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94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949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小辉、黄富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小辉;黄富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小辉,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黄富春,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小辉与被执行人黄富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富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小辉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负担受理费1466元。因被执行人黄富春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黄富春有银行存款合计七百余元,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有车牌号为湘D·GT978的传祺牌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因具体位置不明而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富春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唐小辉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富春现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小辉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9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审 判 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天宝书 记 员 罗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付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127号 下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