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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辉、黄富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9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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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94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唐小辉、黄富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唐小辉;黄富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小辉,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黄富春,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小辉与被执行人黄富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富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小辉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负担受理费1466元。因被执行人黄富春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黄富春有银行存款合计七百余元,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有车牌号为湘D·GT978的传祺牌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因具体位置不明而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富春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唐小辉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富春现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小辉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9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审 判 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天宝书 记 员 罗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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