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杜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9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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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9593号案件名称
李昕、杜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昕;杜新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9593号原告:李昕,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伟,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新宇,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与被告杜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昕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关玲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翔书 记 员 陈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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