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玲、宋文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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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1717号案件名称
王金玲、宋文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金玲;宋文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玲,女,1994年2月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宋文岩,男,1987年10月3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与被执行人宋文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吉028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与被执行人宋文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30.00元由被执行人宋文岩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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