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芹、覃财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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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1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雪芹、覃财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雪芹;覃财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女,汉族,XXXXXXXX,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覃财华,男,XXXXXXXX,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雪芹与被执行人覃财华离婚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第(五)项:覃财华于2020年10月10日前向王雪芹支付财产归并款16万元。若未按约履行,则覃财华还应支付以未履行部分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覃财华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房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查明覃财华名下有银行存款3486.5元,本院依法扣划,扣除相应执行费50元,已转交申请执行人3436.5元。覃财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覃财华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镇××路××的房屋,因设置抵押,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不申请法院处置。因覃财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已执行到位财产归并款3436.5元,未执行到位财产归并款11656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部分银行存款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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