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林、孔成焕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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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36号案件名称
李庆林、孔成焕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庆林;孔成焕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36号申请人:李庆林,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孔成焕,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李庆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孔成焕价值19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李庆林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孔成焕价值1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明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36号申请人:李庆林,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孔成焕,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李庆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孔成焕价值19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李庆林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孔成焕价值1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明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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