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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成、吴廷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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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32号
  • 案件名称

    张树成、吴廷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树成;吴廷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32号原告:张树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吴廷风,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张树成与被告吴廷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树成负担。审 判 员 杨光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胡丽平书 记 员 姚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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