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成、吴廷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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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32号案件名称
张树成、吴廷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树成;吴廷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32号原告:张树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吴廷风,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张树成与被告吴廷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树成负担。审 判 员 杨光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胡丽平书 记 员 姚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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