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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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立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51号原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麟,男,该公司股东。 被告:赵立新,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媛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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