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银、陈义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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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06号案件名称
张朝银、陈义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朝银;陈义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朝银,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陈义新,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张朝银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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