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臣与李德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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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440号案件名称
吴士臣与李德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士臣;李德兰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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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440号原告:吴士臣,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友好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德兰,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安乐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原告吴士臣与被告李德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士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士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德兰给付手工费1300元及利息(以1300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1年3月,李德兰雇佣吴士臣安装门,尚欠吴士臣手工费1300元,约定2021年8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此款经吴士臣多次索要未果。 李德兰未到庭,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3月,李德兰雇佣吴士臣安装门,尚欠吴士臣手工费1300元,约定2021年8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此款经吴士臣多次索要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聊天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李德兰雇佣吴士臣为其安装门,并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该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李德兰应当给付吴士臣手工费及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吴士臣手工费1300元及利息(以1300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德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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