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黑山县莲花湖生态旅游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18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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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1840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黑山县莲花湖生态旅游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黑山县莲花湖生态旅游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1840号之一原告: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9436325。法定代表人:孙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凯,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黑山县莲花湖生态旅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姜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5525700367。法定代表人:孙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阳,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达,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山县莲花湖生态旅游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金牛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李奇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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