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108刑更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08刑更2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冀0108刑更2号罪犯陈某某,女。2019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8)冀010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陈某某患有腰1陈旧压缩骨折并截瘫,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经查,罪犯陈某某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