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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108刑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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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8刑更2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
  • 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冀0108刑更2号罪犯陈某某,女。2019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8)冀010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陈某某患有腰1陈旧压缩骨折并截瘫,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经查,罪犯陈某某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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