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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山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706刑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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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刑初515号
  • 案件名称

    李大山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大山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刑初5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山,曾用名李仲邦,男,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李大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大山驾驶苏Gxxx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圩村李大山家门前道路由西向东倒车至房屋东侧路口时,该车刮撞并碾压行人刘xx,致刘霞文受伤。刘xx经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xx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大山在现场自首。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李大山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疏于观察,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大山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大山已与被害人刘xx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获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大山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大山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大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大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大山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大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姜如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宗善田书 记 员 陈明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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