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子兴、陈金英等林爱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浙1021民初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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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6)浙1021民初1380号案件名称
颜子兴、陈金英等林爱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颜子兴;陈金英;林爱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1民初1380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对原告颜子兴与被告陈金英、林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102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颜子兴,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芦浦镇江家村芦岙路228弄13号,身份证号XXX。”补正为“原告:颜子兴,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芦浦镇江家村芦岙路228弄13号,身份证号XXX。”。 “被告:陈金英,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上青塘村田垅22号,身份证号XXX。”补正为“被告:陈金英,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上青塘村田垅22号,身份证号XXX。”。 “被告:林爱芝,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天龙路55号,身份证号XXX。”补正为“被告:林爱芝,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天龙路55号,身份证号XXX。”。 。 审判长鲍展鹏 人民陪审员曹荣锋 人民陪审员李启顺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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