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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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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5民初4979号
  • 案件名称

    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979号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五里湖畔小区74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寇文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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