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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昌、陈官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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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4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维昌、陈官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维昌;陈官富;陈官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维昌,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陈官富,男,1973年1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陈官林,男,1960年1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张维昌申请执行陈官富、陈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官富、陈官林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维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官富、陈官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官富、陈官林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的利息,以被申请人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申请人支付,直至本金清偿完为止,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官林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7637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私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陈官富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官富系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曲靖车务段职工,本院以(2021)黔0281执14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照常发放被执行人陈官富在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曲靖车务段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其余工资收入(含绩效、年终奖等其他收入)全部扣留,暂扣足人民币160143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陈官林系六盘水市市人大退休职工,其退休工资发放银行卡被本院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胜审 判 员 胡 翔审 判 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紫霞书 记 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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