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芬、定边县亚龙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18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183-1号案件名称
李彩芬、定边县亚龙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彩芬;定边县亚龙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183-1号 原告:定边县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镇XX城XX街(绿缘佳居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XX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定边县XXXXXXXX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XXX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XXXX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X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边县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 人民陪审员 杜 文 人民陪审员 文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芸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昱霖,李堂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156号 下一篇 张向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