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萍、成才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00号案件名称
王晓萍、成才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晓萍;成才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7月18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成才平,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1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萍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成才平向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偿还借款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成才平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偿还借款2000元,对于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表示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