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4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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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4910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910号原告: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乡高潮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96163591H。法定代表人:王海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洲,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润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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