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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强强、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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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78号
  • 案件名称

    兰强强、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兰强强;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78号申请执行人:兰强强,男性,1990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金汇装饰城1#楼H0142。法定代表人:谭兆宇。本院在执行兰强强与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强强于2021年8月12日因被执行人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41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8月16日、8月17日、9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对上海宇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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