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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康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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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25号
  • 案件名称

    凌康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凌康;凌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825号 被执行人:凌康,男,1969年3月27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凌康犯贩毒卖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28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凌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110.48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处于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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