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无锡市兴强龙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腾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59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兴强龙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腾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兴强龙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腾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59号申请人:无锡市兴强龙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33712767,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时强。被申请人:无锡市腾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5889827U,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恒通路。法定代表人:腾宏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兴强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腾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市腾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梓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