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李文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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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48号案件名称
赵红、李文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红;李文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文平,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赵红与李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11150元,并交纳执行费1417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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