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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兰、孙曹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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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375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兰、孙曹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兰;孙曹氏;徐宜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375号原告:王秀兰,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孙曹氏,女,1923年11月17日,住泗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宜金,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王秀兰、孙曹氏与被告徐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秀兰、孙曹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孙曹氏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孙曹氏撤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原告王秀兰、孙曹氏负担。审判员 胥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晨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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