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兰、孙曹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375号案件名称
王秀兰、孙曹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秀兰;孙曹氏;徐宜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375号原告:王秀兰,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孙曹氏,女,1923年11月17日,住泗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宜金,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王秀兰、孙曹氏与被告徐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秀兰、孙曹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孙曹氏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孙曹氏撤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原告王秀兰、孙曹氏负担。审判员 胥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晨景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