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刚、丁铭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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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509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志刚、丁铭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志刚;丁铭钰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丁铭钰,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003.19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已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50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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